4名未成年人同乘一辆电动车,法院:受伤仍须担责
2022-03-14 21:29:21 来源: 大象新闻·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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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东方今报首席记者 慕嘉烜 通讯员 鲍志刚 宋洁

未成年人是家庭的希望,是国家与民族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深受社会各界的关注与呵护。近日,新密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造成人员受伤的案件。

被告于某浩驾驶另一被告于某波父母的电动车,两人同乘一辆电动车去学校拿通知书,返程途中搭载原告王某和另一名同校同学,四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同乘一辆电动车在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公路防护栏相撞,导致挤蹲在电动车踏板上的原告身体多处受伤。

新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某浩事发时驾驶电动车未满十六周岁,违反相关规定;且因操作不当,造成事故的发生,对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于某浩系未成年人,应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案电动车所有人为被告于某波父母,将电动车交由未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与其他三人共同乘坐一辆电动车,已严重超过电动车核载标准,属于自愿参与违法冒险的行为。且从事发后同车其他人受伤情况与原告受伤情况对比来看,由于原告蹲在电动车踏板上,在车上所处的位置无法及时发现、躲避危险,安全隐患非常大,受伤系数非常高。故原告自己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当减轻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类似的未成年违法违规驾驶电动车造成损害的案子近年来频发,有关法律条文做出了明确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家长不能因为孩子是未成年人就可以无视规则和法律的存在,尤其是交通方面,一旦因孩子的违规出现交通事故,不仅担责任还可能伤及孩子生命健康!

由案件敲响警钟,我们更应该做出深刻思考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此类情况发生。由于未成年人涉世浅、对危险的判断和识别能力不强,家长、学校和社会各界都要担起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职责,让他们明白生命的珍贵,时刻把健康和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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