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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热门:河南将规范养老服务市场,禁止企业改变享受优惠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
2022-07-27 18:52:48 来源: 大象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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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新闻记者 王姝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发展养老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但是实际上,有些企业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却通过各种形式改变用途,甚至以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名义去优惠取得土地,实际上却以此从事商品房开发等,从中非法获利。

7月27日,记者从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获悉,《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再次提请审议,对以上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养老服务的资金扶持、养老机构收费管理、设立基金引导养老服务业市场化发展、养老服务人才建设等问题进行说明。

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将获补贴

养老服务行业盈利微薄,投资回报周期较长,社会化运营难度较大,需要政府加大资金支持。

据悉,《条例(草案)》增加政府资金扶持养老服务的内容。其中明确,对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服务的老年人数量,按照比例安排公益岗位;对持相关从业证书的护理人员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或者签订劳动协议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知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同时,《条例(草案)》还在人才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薪酬待遇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养老机构收费预付金额不得超过三个月

为保护老年人权益,《条例(草案)》对养老机构收费进行了规范并加强了监管力度。

其中规定,养老机构不得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养老机构预先收取服务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三个月的服务费。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收取押金的,金额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服务费。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预付费、押金的余额。养老机构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其他费用,预付费、押金等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季度向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监护人公布。

此外,为了防范养老机构非法集资,《条例(草案)》删除了此前关于“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拓展融资渠道,通过设立基金、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内容,将此款修改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养老服务发展。”

擅自改变享受优惠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用途,将被禁止参与养老服务领域项目投标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规定了对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行为,以及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违反规划建设和擅自改变其用途、使用性质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其中明确,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退还占用的建设用地,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在占用士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或将受罚。

同时规定,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或将受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或将受罚。

对于享受供地优惠支持政策的养老服务设施,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补交供地优惠费用,或将受罚;情节严重的,或将受罚,禁止参与养老服务领域相关项目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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